回避制度是我国传统任官制度的重要特点,这一制度始于东汉,后为历代沿袭,到了清代已经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清代的任官回避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地区回避和亲属回避,此外还有师生回避和拣选回避。
地区回避是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地方官员的回避,规定自督抚至州县官,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任职,有的虽非本省人,但因原籍与任地相距在五百里以内,也得照例回避。
大清王朝规定的地区回避,开始并不包括满洲等八旗官员。这是因为八旗官员除少数驻防者,多集中于京畿地区,回避问题并不突出。再就是在顺治、康熙之际,八旗人员多出任显要,很少有担任基层职务的。雍正四年(1726)规定,“汉军人员,京官不补刑部司官,在外回避顺天、直隶各官”,但这只指道府以下官员,至于督抚布按,仍照旧不在回避之列。乾隆十五年(1750),大清王朝又把对汉军旗人的限制扩大到满洲旗人,确定若有补授直隶州县官员,凡在五百里以内者,悉行回避。
亲属回避是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避免在同—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回避的原则是,同辈由官小的回避官大的;若系同一品级,则由后任回避先任。不同的辈分,除京官出任部院堂官,例由官小者回避外,若系相同官衔,或品秩稍有大小,则由辈分小的回避辈分大的。至于地方官中,遇到直系亲属为上司或下属的,通常令官小者回避。有时虽非直系但因关系密切,也要加以回避。
在亲属回避中,任官职司的重要,也与回避的轻重大有关系。康熙十年(1671)规定,“外官有关系刑名钱谷,考核纠参者,不分远近,系族中均令官小者回避”。回避所及,不只是直系亲属,而扩大到一般同族之人,因为刑名钱谷,牵涉利害较广,聚族一处,情谊关切,故得倍加防范。
师生回避指授业师生和乡会试中的座主和门生之间,在授官时应有所回避。因为师生之谊情同父子,其中又确有人利用师生关系,联络声气,以致徇私结党,互相排陷,所以不得不加防范。
关于师生回避的范围,大清王朝曾于雍正七年(1729)作出明确的规定,凡乡会试,“若取中之人为督抚司道,而考官适在下属,应令官小者回避;如考官外任督抚,其属官内有系伊取中者,咨部存案,遇举劾时,于本内声明;考官外任司道,其属官内有系伊取中者,申报督抚存案,如有举劾,于督抚本内亦将该员与司道谊系师生之处,一并声明,以凭查核”。至于府州以下官有“谊关师生”而为上司下属的,或者是督抚司道的下属佐贰官中有师生名分的,因关系直接,或牵涉刑名钱谷之案,故依定例,一律令官小者回避。此外像学政与各府州县的教职官员,也谊属师生,嘉庆元年规定,“凡教职俸满甄别保题及大计卓异保荐等项”,学政不得在会衔题报中列名。
拣选回避之例出现的时间较晚。嘉庆年间,大清王朝发现有的拣选大臣在拣选官员时,竟将本人至亲挑入,以造成既成事实。为此,经吏部等官员集议奏准,规定凡与拣选人员和钦派大臣有宗亲或姻亲关系的,一般照京官回避之例,令官小者回避。遇到某些特殊情况,像拣选满洲、蒙古和汉军的某些职位,可采取事先呈明或请旨多派大臣以便回避等方式,加以解决。
大清王朝为了保证回避制度的执行,规定候选官员向吏部投供验到时,都得随缴履历亲供和同乡京官印结,如实填写原籍、祖籍、寄籍以及祖孙三代身份等情况。如有需要回避姻亲者,应在有关注册文结内一并声明,有的则在掣签分发到省后,向督抚提出补调。官员领凭赴任后,所在督抚还得进行审核,然后咨报吏部,“以凭核办”。违反回避规例,比如应该具呈声明而没有如实说明,或“故意捏饰,希图规避”等等,要受到革职、降一级到三级调用以及罚俸等处分。主管官员若有“徇私瞻顾”,或“讳饰隐匿”“扶同捏报”者,也要受到革职、降调和降级留任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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