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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  

2018-07-19 03:43:10|  分类: 老与庄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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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中非同寻常而又往往得不到确切解释的一个论题。有人曾经这样说过,我们受事物本身的影响没有受自己对事物看法的影响大。许多《道德经》的注释家对“道法自然”的解释就是如此。
  比较早的《道德经》注释著作,如《汉书·艺文志·诸子略》记录的《老子邻氏经传》《老子傅氏经说》和《老子徐氏经说》等都已失传,直到目前,我们知道汉代注释家河上公第一次将这一论题解释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受这一注释的影响,后来的许多《道德经》注释家都在类似的意义上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当今的一些《道德经》注释者和解释者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
  在迄今发现的最早的《道德经》版本郭店楚简本(根据竹简型制分为甲、乙、丙三组)中,这一论题就已经有了。同它相连的那段完整的话是,“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段话在通行本《道德经》中属于第二十五章,两者在文字上大同小异,说明它是《道德经》原本中就有的话。
  照字面上的意思,“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自然”。其中的“法”字,义当同前面几句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法”,句式也是如此。将“道法自然”解释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变了与前句相同的动宾句式。一些注释家将前面的“法”字解释为效法并保持了它们的动宾结构,但偏偏将“道法自然”单独处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三国时代王弼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及“法”字作了前后一贯的注解,“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
  “道法自然”这一论题不是一个孤立性的论题,它关涉到老子形而上学的根本问题,即“道”与“万物”的关系,也关涉到老子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即“圣王”同“百姓”的关系。这一论题本身直接涉及到了老子哲学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道”和比较重要的另一个概念“自然”。作为老子形而上学的“道”,它是产生“万物”的根源。“道”不仅产生“万物”,而且也是万物得以生存、存在的基础和保证,这就是为什么说老子的“道”既是生成论上的又是本体论上的。《道德经》第四章中说,“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道”虽是万物的根源和基础,是万物的母亲,但它从不以万物之主自居,“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而且“道”也从不“主宰”“控制”“干预”万物,它具有“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和“善贷且成”的至上美德。“道”的这种本性,老子称之为“无为”。“无为”不是说“道”没有任何作为,而只是说道不控制、不干预万物,而是让万物自行活动、自行其事。《道德经》第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常无为”,王弼的解释是“顺自然”。可以断定,“无为”是“道”的运行和活动方式,它的发出者是“道”。“道”要“顺应”的“自然”,不是“道”自己的属性,而是“万物”的属性。
  “自然”这个词不像“道”那么古老,它是老子发明并首先使用的。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称“客体”,而是指称事物的“存在方式”和“状态”,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自己如此”。这是这个词在古代中国哲学中的主要意义。“不要勉强和强迫”意义上的自然,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相对于“道”的“无为”,“自然”的发出者是“万物”。《道德经》第六十四章说,“是以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很明显这里说的“自然”是“万物的自然”。“圣人”遵循“道”的“无为”推行“无为政治”,是为了辅助和配合“万物的自然”,这就是简本中所说的“道,恒亡为也,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自化”与“自然”义近,它是说“万物”自行变化。从《庄子·应帝王》中的“顺物自然而无容私”同样可知,“自然”是“物”的“自然”。王弼注《道德经》,一贯以“自然”为“万物”的“自然”,他在《道德经》第二十九章注中有“万物以自然为性”“圣人达自然之性,畅万物之情”的说法,这表明,“道”与“万物”的关系在老子那里确实是“道无为”与“万物自然”的关系。
  老子说过“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有人怀疑“无为而不为”的说法是后人添加的。然而,郭店简本中确有“亡为而亡不为”的说法,可见,这一猜测是不能成立的。从这句话可以看出,“道”是“无为”的。但由于道遵循万物,使万物自己成就了自己。因此它又是“无不为”的。《道德经》第五十一章中说,“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它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的“自然”,指的就是“万物”的属性。“道”和“德”之所以受到万物的尊重和珍惜,是因为它们不对万物施加命令和干涉,而是因任万物的“自然”。既然“自然”在老子那里确实是“万物”的自然,而不是“道”的自然,那么“道法自然”就可以更具体地解释为“道效法或遵循万物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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