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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浩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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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一个道德行为者  

2016-10-19 12:07:15|  分类: 管理探赜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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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佛商学院的佩恩教授在《价值转变》一书中考察了法律史和企业在当代深入发展的一般过程,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今日社会,企业无关道德的学说不再站得住脚了”。确实,除非我们承认企业是道德的行为者,否则,诸如非伦理的企业行为、企业对其影响负有道德责任等说法,或者发表和承认企业责任报告等行为,也就毫无意义了。
  关于如何理解企业是道德的行为者,世界著名管理学家沃特·舒尔茨的责任概念有助于我们找到对这一问题的答案。舒尔茨认为,“责任”包含着对别人的问题做出反应或者给予恰当的回答,类似于“有责任”一词的意思。因此,责任反映了人类存在的关系结构。在舒尔茨看来,“责任”概念包含了一种两极性:一方面,责任出于自由的内极,因此责任需要有内在的决断。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不能躲在给定的角色后面。也就是说,责任要求一个人必须超越传统道德。另一方面,责任出于自由的自我承诺,因此责任在人际关系中有着自己的归宿和出发点。浅眼一看,舒尔茨的责任概念是出于对自由的自我承诺,似乎难以应用于组织。毕竟,组织不是一个人,更不是一个道德人。不过,我们赞同自由企业是我们的经济体制的标志,企业与人一样具有一种法律的“身份”,这对声誉管理和品牌认知非常关键。企业追求一种目标,培育一种文化,具有某种决策自由空间,并且影响到人、影响到社会和自然。凭借所有的这些特征,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企业是一个道德的行为者。也就是说,企业责任的主体或承担者能够而且应当负有责任,这是有意义的。因此,在舒尔茨看来,关键问题在于,责任不仅由一套伦理价值观念和规范所构成,而且要落实在具体的行为者身上。
  当然,行为者可能类型不同,可能不得不与其他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强调企业是道德的行为者,并不以任何方式贬低其他道德行为者的道德责任,特别是个人和集团的道德责任。
  在进一步分析责任概念时,不仅需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负有责任的行为者身上,而且要在行为者对之负责的权威与他们所负有的责任内容之间做出明确区别。遗憾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讨论通常混淆了这两个方面。对消费者、员工、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有责任,仅仅意味着企业对谁应当负有责任,但企业责任的种种内容仍然不甚了了。即便我们能在企业与特定“利益相关者”之间用一种特定方式建立起责任关系,我们仍然必须回答这种责任应当包含哪些内容。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却对此存而不论。当然,指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局限,并不是要贬低它的成就。它的成就是,承认企业是道德的行为者,对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只是对股东负有多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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