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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浩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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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自由  

2016-10-18 16:08:52|  分类: 管理探赜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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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交谈中,人们经常会用到“责任”这个词。在这里,责任意味着一种重要的道德义务。比如,我们论及父母、教师、作家、记者的责任时,指的是角色责任。有时候,我们会期望政府部门、企业、传媒、学校等组织和机构采取负责任的行为。当这一特定词汇广泛地用于领导者资格时,便是要求领导者必须承担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不过,令人惊奇的是,在关于领导能力、企业伦理等学术文献中,甚至在管理学教科书中,人们几乎看不到“责任”这个术语。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责任”,而学术文献中却缺乏责任术语。毋庸讳言,这一明显反差,无助于消除有关责任概念的混乱状态。
  在伦理学说史上,“责任”作为伦理概念出现得比较晚。1918年,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在一次著名讲演中提出了“责任伦理”的概念,并认为责任伦理是与信念伦理相对立的。1933年,威汉姆·维斯克兑在马丁·海德格尔的影响下对责任做出了现象学分析。随后,沃特·舒尔茨又对“责任”作出了明确解释,他认为,“责任”术语包含着对别人的问题做出反应或者给予恰当的回答,类似于“有责任”一词的意思。因此,责任反映了人类存在的关系结构。在舒尔茨看来,“责任”概念包含了一种两极性:一方面,责任出于自由的内极,因此责任需要有内在的决断。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不能躲在给定的角色后面。也就是说,责任要求一个人必须超越传统道德。另一方面,责任出于自由的自我承诺,因此责任在人际关系中有着自己的归宿和出发点。
  从这一概述来看,舒尔茨排除了韦伯的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分离,他把责任落实到作为决策者的人身上,拓展到决策者为谁负责、负什么责的具体问题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责任具有三大要素:一是责任主体,或者说由谁负责;二是责任内容,或者说负什么责;三是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或者说对谁负责。这些区别,可以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甄别混乱复杂的责任问题。
  然而,正如不能把责任仅仅局限于扮演角色和遵循规则一样,将责任拓宽到适用于所有方面也是不恰当的。对一切负责,实际上意味着只能是对什么都不负责。我们需要区别不同层次上的责任义务:一是在所有场合都必须满足的起码要求;二是确定“好的规则”的社会义务;三是对伦理优秀的理想追求。人们可以不那么优秀,但未必就是不伦理的;同样,人们如果违背起码的伦理标准,就不可能是“好的”或者是“优秀的”。
  责任意味着公正,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对超出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负责。基于传统的伦理原则,行为者的责任程度应该与他所具有的自由程度相一致。换句话说,自由空间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不论是在企业还是在军队,高层领导总比其下属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他们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下属就没有任何责任。
  不幸的是,自由与责任之间的这种基本联系,经常被人们忽略甚至拒斥。人们想要拥有更多的自由,却不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但是,自由仅仅是整个现象的否定方面,它的肯定方面是责任。自由事实上有堕为恣意妄为的危险,除非按照责任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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